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监督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
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
设工程 (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 )。各县(市、区)可
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
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
实工作,并对派出机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竣工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