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提高建设工程
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 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
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
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
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我省
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 )受省建设
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各市县造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