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 2008〕4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 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 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
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
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