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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保护
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
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保
护区施工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
动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市、区(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经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人防、水利
等部门及海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
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轨
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应当遵守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