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建 [2004]32 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烈度取值, 合理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 确保建设工程
的抗震设防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我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
依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主要断裂分布图》和《东莞市地震
动峰值加速度、 主要断裂分布图使用暂行规定》 的通知》(东建 [2002]97 号),结
合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的统计分析, 我市各镇 (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取值规定如下:
(一) 下列区域按抗震设防烈度Ⅶ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10g )取值:
1、 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共八个
镇辖区范围内;
2、 中堂镇的下芦村、马沥村、四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