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 2012年 11月 27日经第
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2 年 12 月 11 日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2号)
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
车客运标志牌, 按照约定的时间、 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 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 其线路一端
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 县际客运包车的
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