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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到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续期和出让金收取
问题的探讨
摘要:自 1989 年 1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
务院令第 55号)实施,至今已 22年,国有出让土地相继面临到期问题, 到期土地续期问题
也逐渐引起了各专家和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今年的两会上,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问题也
一度成为政协代表们讨论的焦点。 本文从土地资源管理的角度, 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到期应如
何处置,如何合理收取土地出让金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为解决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提供
参考。
关键词: 土地使用年限 自动续期 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号)第十
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类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
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