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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规〔 2011 〕4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
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 2008 〕 147)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
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0 〕 9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
通知》(苏建函科〔 2010 〕 952号)及《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 T205 - 2010 )的要求,现
就建筑工程门窗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有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门窗应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
门窗等节能门窗。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不符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