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6-07-01 | 来源: 地质环境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国土资发〔 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能源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
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2001 年以来,相继采
取一系列措施,组织开展摸底调查,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截至 2015
年,中央和地方及企业投入超过 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过 80万公顷,一
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