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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的通知
皖人发, 2006? 3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六月五日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进一步调
动广大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
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程系列特点,
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
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 通过评审或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