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 [2007]190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8 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
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以下简称 158 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
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