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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甬建发〔 2011〕92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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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 科学利
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 530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
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 2010? 35 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市
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