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价费字 [199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 ,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制度 ,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
的顺利发展 ,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一、工程建设监理 ,由取得法人资格 ,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 ,是工程建设的
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 ,要体现“自愿互利、 委托服务”的原则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
监理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 ,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
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 ,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
(一)按所监理工作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