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马造( 2008 )2 号
关于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规范建设各方计
价行为,根据《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工作的通知》(马劳社( 2008 )8 号)文件精神,并请示省造价管
理总站同意,现对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中工伤保险费的计取作如下规
定: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均应在工程造价中增列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属于规费,在工程计价中必须单列,并不得作为
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工伤保险费按工程税前造价(不含其本身) 为计
算基数,费率为 2.07‰ ,费用计算程序 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 综合单价法计价的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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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