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
带班制度的通知
沪建交〔 2011〕970 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
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1]111 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
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 一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
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 二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
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 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
(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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