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
的通知
二 00二年一十一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 [2002]544 号
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
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
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87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 [2001]24 号),结合公路工程特点,现对参与
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规定如下:
一、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
(见附件)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公路施工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
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