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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工 [2007]231 号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有关计算问题的函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
[2005]317 号,以下简称 317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对
监理取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 317号
文件精神,经商省物价局同意, 现对有关具体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取费若遇到 317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情况, 可
按工程难易程度在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 监理取费上下浮动不超
过 5%。
2.在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时, 317号文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况在
招标文件中明示工程难易程度和上下浮动费率的, 增减的监理取
费予以计算;未明示的,第十条规定的因工程难易程度增减的监
理取费不予计算,仅计算第六、第七条规定的监理取费,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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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招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