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
来源: 国家测绘局 时间: 2007-10-0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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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为做好汇交测绘成
果目录和副本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一切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成
果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具体如下: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 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 SLR)等空间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