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 21164 】【我要打印】【关闭】
造价〔 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
的通知》(建标〔 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
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