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
建设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签订了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以下
分别简称“变更”、“指令”)的签证结算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
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执行及签证结算费用的支付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指令,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甲方应按照签证结算审定的金额,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支付乙方签证价款。
第二条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单、工程指令单,应签字、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
完工后申报的签证单及结算书,应有签字、印章,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项目部印章仅用于设计变更单、工程指
令单的办理):
(甲方项目部印章式样)(乙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