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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检〔 2009〕605号
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
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 的行政许可原则和 “执政为民、服
务发展”的宗旨,为帮扶进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 进一步
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进行
如下调整:
一、调整总局备案范围。需由总局组团指派相关检验专家协助
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化
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 报经总局核准后,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
发证书。其他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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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具体检验过程中如缺乏相关专业检验人
员,可报总局统一协调相关专家。
二、再制造和专业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