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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 [2004]438 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5 号,以下简
称《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
(一)自 2004 年 5月 1 日起,本市按照《办法》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等级管
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区、 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
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资质由区、 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 报
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三级资质由区、 县国土房管局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二、 三级资质证书统
一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和管理。
(二)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材料到注册地的区、 县国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