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质 [2007]257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我们制定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现
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