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 2011〕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动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开展, 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兼并重组的评估机
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资产评估、股权确认的指导标准和办法, 同时要对兼并重组后新
组建的企业进行股权确认,出据确认意见。
(二)自治区各级地税部门要落实好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的支持性政策。
(三)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采
矿权转让变更程序,为新形成的股份制公司变更采矿权人。
(四)自治区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商注
册登记程序,做好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五)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