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
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 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
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