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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
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
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和“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1年,“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 3 年。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旗、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