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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2012年 10月 31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2年 11月 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
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治理, 是指为了促进城市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增进公众利益,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
施、市容环卫、道路交通、生态环境、物业管理、应急处臵等公共事务和
秩序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
前款所列城市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组织、监管和服务的活动,是城市治理
的基础性内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