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72号
《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2月 3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 00 九年二月六日
南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 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维护社会公共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 、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 包括阴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