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第 1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
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修改为“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
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
二、第二条中的“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修改为“本市范围内” 。
三、本规定中的“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建设局”分别修改为“市经济行政主管部
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四、第三条第二款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调整作为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项至第六项; 其中第
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