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
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
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
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
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
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
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