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
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 ; 被拆迁人应当
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