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 2003)9 号
各市、州物价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多,各地反应良
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发展
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费正式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
本着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
量合格的服务,不得强行收费。
二、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实施服务的同事必
须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向委托
人公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部门在取得相关市场准入
资格(获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向同级
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凭收费许可证另
否和使用税务发票, 依法纳税。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