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 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11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第 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2 月 1 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
法》的决定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
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
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 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 2%
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
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 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 1%
预留。”
本决定自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