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
1. 漏项问题产生的原因
1.1漏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按照土木工程合同类型分类中, 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建
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 2004】 369 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
细的规定: “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 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 更多时候由于一方
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
定的施工内容, 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结算简便且节省了计
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
移给承包方承担, 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 因此基于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和
对于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