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 促进科学合理
利用能源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
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并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
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
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节
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 作为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