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提要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11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1 年 2月 1 日起施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 36 号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
障从业人员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