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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已经 2007 年 7 月 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
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 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