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是指存在或者产生 《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