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 2009年 5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09年 7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根据《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以下
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
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 准确和完整, 信息的处置应当
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