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
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 是指劳动者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