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 (以下
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
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
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
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
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