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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
GF-94-1003
全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
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 ,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
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
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
积为____。其位置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