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的技术要点
Q/ZZ— T005—2006
一、基坑支护的一般规定:
1、基坑或管沟工程等在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但有可能对邻近的建
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 应对该基坑或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2、目前市、县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市建筑处:开挖深度超过 5m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
的工程,临周围建筑物或道路较近的工程,均应进行《围护设计方案》
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绍市建管 2005-8号文)
袍江建管办:凡开挖深度超过 4m的《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
评审;凡开挖深度超过 7m的基坑,宜组织省级专家论证。
县建设局:开挖深度超过 4m(含 4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 ,或深度虽未
超过 4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应进行
《围护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绍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