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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条例
(2003 年 1 月 11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7 月
31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以
下简称公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 (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的规划、建设、养护、经
营、使用和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 (区 )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