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06-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
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 [2000]142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