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1997年 3月 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 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 年 3 月 27日广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 12号发布, 2000 年 5月 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 45 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
推进水泥生产技术进步,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和管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泥生产、经销、使用应当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
作。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计划、 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