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穗交办 [2001] 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
法》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和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
监督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职权范围内
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 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