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50号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已经 2017年 7月 17
日市政府第 15届 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 9月 1日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设立和运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 ,
促进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
市南沙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业园管理局是依据本规定设立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
规定在履职区域内履行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产业园管理局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
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
南沙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