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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稿)
(2002 年 08月 14日 12: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
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本条例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