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与内容,根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第 78号令)、《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
[2000]142 号)、《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粤建管字 [2001]35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
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
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
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